【释纪明规】超标准接待违反什么纪律?
| 招商动态 |2016-08-19
具体案例
2013年7月3日,某市粮食局党组书记、局长谢某和该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刘某等人出差到下属县,谢某要求该县粮食局党组书记、局长唐某安排用餐。唐某将谢某、刘某一行安排在该县某酒楼用餐,席间吃了鲍鱼、海参等菜肴,喝了四瓶茅台,每人发了两包软中华香烟。8月,市纪委对谢某、刘某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,并责成该县纪委对唐某进行立案调查,最终谢某、刘某、唐某均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相关规定
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: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,不得提供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,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,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。
处分依据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16年)第九十九条规定: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特别提醒
2016年7月23日,省委书记李强在省委全会上要求,省内公务接待(除外事、招商引资外)一律不准饮酒。超标准接待违反了廉洁纪律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绷紧法纪“神经”,不能有丝毫的松懈,以身作则,率先垂范,增强法纪观念,敬畏党纪国法,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廉洁从政规定,做遵规守纪的践行者和示范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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